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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公共设施命名禁商禁洋

日前,《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(草案)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明确提出禁止有偿命名地名,一般不以人名命名,禁止以国外地名、国内外企业名、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、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。如条例通过,今后成都将不会出现如菊乐路、西门子路这样冠以企业名称的新地名。

记者获悉,早在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,我国已全面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。而成都在2012年对二环路快速公交28个站点征名时,即明确遵循“不会以企业或公司名称命名”的原则;2013年成都公布新一批中心城区标准路名,也多以花木来命名。
成都公共设施命名

条例


道路广场

禁“洋名”禁企业冠名

据悉,条例中所称地名包括山、河、湖、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;区(市)县、乡镇(街道)等行政区域名称和村、社区等名称;公路、城市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、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;城市公园、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;具有住宅、商业、办公、酒店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物(群)名称;高速公路、铁路、机场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。

此次条例明确提出,禁止有偿命名地名,地名一般不以人名命名,禁止以国外地名、国内外企业名、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、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。

(本文转自腾讯新闻  由宏晟交通设施整理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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